萍乡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推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护农安”“守公平”四大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有一定的影响力、震慑力的案件。现将一批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集中公布如下:
案例一: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上栗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案
2024年2月28日,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栗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压力管道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4日,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反映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的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的情况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项目共有四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萍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燃气管道属于压力管道范畴,燃气管道安装质量和检验检测是人民群众用气安全的重要保障,其遍布全市的管网承载着易燃易爆的天然气,更关系到全市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天然气经营单位自觉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台账、规范管理、及时检验、合法使用,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燃气安全。
案例二:安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萍乡市安源区某五金店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4年3月,安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萍乡市安源区某五金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50元的行政处罚。
萍乡市安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其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抽样送检。经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关闭压力、出口压力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共购进10个,货值金额共计200元,违法所得1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燃气具产品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保证商品合法、合规、合格,防患于未“燃”。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燃气器具监督检查范围、频次和力度,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案例三:安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萍乡市某液化气站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气瓶案
2023年7月,安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萍乡市某液化气站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5日,萍乡市安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气瓶检查和记录,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未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共计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4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安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气瓶充装涉及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气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四: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萍乡市湘东某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烟花案
2024年3月22日,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萍乡市某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烟花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008元,罚款5025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7日,湘东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百花争艳(小礼花同类组合烟花)”“年年好运(小礼花同类组合烟花)”开展产品质量区级监督抽查。经检验上述两种烟花的“引燃时间”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156箱“百花争艳(小礼花同类组合烟花)”、396盒“年年好运(小礼花同类组合烟花)”。截至案发已销售“百花争艳(小礼花同类组合烟花)”44箱,“年年好运(小礼花同类组合烟花)”392盒 。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20100元,违法所得2008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烟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湘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物品,不合格烟花爆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可能对社会造成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引起火灾和伤人事故等危害。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烟花爆竹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进一步指导经营主体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督促生产企业落实责任,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五:湘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萍乡市湘东区某包装厂使用未经检验及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叉车案
2024年2月,湘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萍乡市湘东区某包装厂使用未经检验及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叉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0日,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特种设备日常安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擅自使用未经检验及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叉车(1台),当即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月26日前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1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整改时,当事人使用的叉车(1台)仍处于未经检验及未取得使用登记证状态,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湘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未取得有效检验合格证的特种设备就像是无证行驶的汽车,是高速运转中的高度危险品,而不是生活生产中的有效工具。本案当事人没有履行好企业的主体责任,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庆幸的是未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否则将后悔莫及。
案例六:上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萍乡市某出口花炮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烟花爆竹案
2024年1月,上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萍乡市某出口花炮厂销售不合格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45369元的行政处罚。
在外省及本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生产的“狂飙加特林”“梦幻风东”“加大照明弹”三种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引燃时间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了128件“狂飙加特林”,260件“梦幻风东”,15件“加大照明弹”产品,所有产品均已销售无法召回。当事人上述产品货值共计37134元,违法来得到的8235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的查处有效整治了烟花爆竹市场,规范了辖区内烟花爆竹市场秩序,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芦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萍乡市芦溪县某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案
2024年4月,芦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萍乡市芦溪县某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79元,罚款9469.5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1日,芦溪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家家欢乐(小礼花同类组合)”“财神炮地毯红(爆竹类)”产品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引燃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家家欢乐(小礼花同类组合)”“财神炮地毯红(爆竹类)”共计376件,涉案金额18939元,违法所得127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芦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销售不合格烟花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销售不合格烟花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八:芦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萍乡市某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案
2024年3月,芦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萍乡市某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型号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1364 元、处以罚款 14105 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1日,芦溪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对当事人生产的大吉大利(小礼花同类组合)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产品结构与材质、引燃时间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生产制造大吉大利(小礼花同类组合)产品共计248件,涉案金额11284元,违法所得136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芦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查处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警示其他经营主体在后续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要严格把关,保证产品质量。同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长期坚持对烟花爆竹实行严格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行为。
2024年1月,萍乡市莲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莲花县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作出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监察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2台客用电梯未按照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并取得合格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整改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消除事故隐患,仍然继续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并未取得合格检验报告的特种设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莲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会给乘客带来极大安全风险隐患甚至生命危险。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特种设备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电梯使用单位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案例十: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萍乡市某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4月,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萍乡市某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仓库内有2辆内燃平衡式叉车正在装卸板材。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检验合格证明及特种设备登记证明。执法人员对两台叉车予以查封,并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经调查,当事人两台内燃平衡式叉车分别于2014和2019年购入的,上述叉车未经检验即投入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叉车作为广泛使用的特定种类设备,因其流动性较强,监管难度较大。使用单位缺乏特种设施安全管理责任意识,未能严格管理特种设备,叉车未进行使用登记、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特种设备执法检查力度,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红线,为群众的生命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