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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淮安市教育局发布!

来源:鼎盛下载安装    发布时间:2025-05-05 17:32:35

  1.关于加强淮安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2.关于加强淮安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为切实落实全市校外托管机构行业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联动,推进综合监管,提高校外托管服务质量,营造安全有序的校外托管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本意见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在淮安市内开办,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提供非在校时段就餐、休息、接送和临时看护等校外托管服务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社会机构。学生监护人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属于本意见所称校外托管机构范畴。

  1.落实证照办理要求。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营业范围统一登记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幼儿园外托管服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和服务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托管服务,从事其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需要变更登记事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登记机关或者行政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落实从业人员要求。校外托管机构举办者须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并按照托管学生规模和实际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每年定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本机构从业人员有没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不得聘用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从业人员。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别的可能影响托管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3.落实诚信经营要求。校外托管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努力提升服务质量,提升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满意度。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校外托管服务合同,合同内容有托管项目及收费标准、托管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退费和争议处理方法等内容。应当合理确定托管服务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公示,不得收取公示之外的费用,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一个学期的费用。

  4.落实从业禁止要求。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未经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的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校外托管机构,或与其合作谋利、兼职取酬。

  5.强化举办者安全管理责任。校外托管机构举办者是托管机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托管机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履行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鼓励购买托管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学生在托管期间发生人身、健康、食品、交通等安全紧急状况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对应措施并立即通知学生监护人。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校外托管机构,在签订租赁或委托合同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6. 确保建筑安全。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有符合安全性能条件的固定场所,设置场所应当选择经过竣工验收或经鉴定安全符合相应标准的建筑,场所不得存在拆改整体的结构、加层或加夹层现象,使用荷载小于原设计荷载。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选用工业生产厂房、居民住宅、临时建筑、危房、仓库、车库、医疗卫生用房以及其他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场所。

  7. 确保消防安全。校外托管机构设置场所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建筑面积应当与托管学生规模相适应,同一时段内托管学生人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面向12周岁以下儿童的校外托管机构,不可以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地下或者半地下。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宣传图示;合理设置疏散通道并在托管服务期间保持通道畅通,窗户不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金属护栏、广告牌等障碍物;设有厨房的,应当与别的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疏散逃生演练。原则上不提供住宿服务,确需提供午休服务的,午休场所应当独立设置,确保1人1床,每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确需提供夜间住宿服务的,住宿场所应当符合《学生宿舍卫生要求及管理规范》(GB31177—2014)。

  8. 确保人身安全。校外托管机构在托管服务期间,应当加强托管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做到全程有人看护监督,防范学生打斗、欺凌等侵害事件发生,防止工作人员侵害、体罚学生,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提供住宿服务的,不得安排托管学生与托管学生以外的人员混居,不得男女混居。

  9. 确保交通安全。校外托管机构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保障学生在学校与托管机构之间的往返途中安全;未接到托管学生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当日托管服务结束后应当确保学生由学生监护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接走。在接送学生期间应当遵守交通秩序,积极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得使用无安全保障的车辆接送学生。

  10. 确保食品安全。外购餐食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较好、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并签订供餐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自行加工餐食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加工操作行为,不得外购、加工制作冷荤凉菜及其他轻易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切实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提供餐食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要求留样。

  11.确保卫生安全。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定期对托管场所和物品进行清洁及消毒,保持场所及物品干净、卫生,严防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生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对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供应的饮用水及用水涉及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12. 确保文化安全。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不得发行、赠送非法和侵权盗版出版物以及含有色情、暴力、暗藏不良诱导的玩具、文具等;不得有非法传教、传播危害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行为。

  13. 科学技术防范。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可以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GB/T29315-2022),在出入口、大厅、过道和就餐、学习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监控录像存储时间不低于30天,并注重保护学生隐私。

  (一)明确监管职责。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的根本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县区属地管理的监督管理体系,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共同监管、联动处置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校外托管机构日常监管;指导中小学校掌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情况,加强对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安全宣传教育,引导有校外托管需求的学生监护人选择规范、安全的校外托管机构;及时将获取的安全风险通报给学生监护人及相关单位。负责查处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校外托管机构,或与其合作谋利、兼职取酬的行为;牵头组织对未经审批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活动的校外托管机构实施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职责范围内的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特定种类设备、收费、广告、合同格式条款等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查处校外托管机构无照经营行为;自行加工餐食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未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属地政府明确街道负责的除外);违反食品安全、价格、广告、合同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并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职能调整到数据部门的县区,由数据部门办理登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消防设计审查与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做好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指导。负责查处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未经竣工验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及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行为;存在拆改主体结构、加层或加夹层,使用荷载大于原设计荷载的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有关单位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消防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双随机”监管范围,督促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完善消防设施。负责查处校外托管机构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安全疏散、平面布局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等违反消防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履行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将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纳入治本攻坚和安全生产巡查督导内容;指导相关职能部门依托江苏省社会面小场所治理系统开展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和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对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开展背景审查,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拒绝或者不配合执法监督检查,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和饮用水卫生工作。负责查处校外托管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相关规定的行为。

  发展和改革、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税务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管理办):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负责统筹做好辖区范围内日常巡查、综合整治、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村(社区)网格化安全管理范围,及时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调查摸底。

  (二)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建立校外托管机构的联动管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加强对违法违规经营、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校外托管机构的执法检查,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乡镇(街道)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异常,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处置并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探索建立校外托管机构“黑白名单”制度,督促引导校外托管机构合法经营,指导学生监护人选择合法合规的校外托管机构。畅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督。

  (三)注重业务指导。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根据食品安全、消防、安保防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校外托管机构实际,制定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性能条件指引、建筑和消防条件指引、安全技术防范指引。

  (四)严肃责任追究。校外托管机构无照无证经营,违反登记、建筑、食品、消防和教育培训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学校在职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意见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